桂發改前期[2009]27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招标投标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懲戒機制,規範招标投标當事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進行公告,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機構以及評标委員會成員。
本辦法所稱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标投标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第三條 http://ztb.gxi.gov.cn為本自治區統一的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有關招标投标違法行為應當在此平台公告。自治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可以建立各自的公告平台并進行日常維護。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自治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政策和相關規定,并負責http://ztb.gxi.gov.cn公告平台的日常維護。
第四條 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應當堅持準确、及時、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 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第二章 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告部門)應當自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将有關處理決定書直接發至廣西招标投标監督網信箱(gxztb@gxi.gov.cn);廣西招标投标監督網在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對外進行記錄公告。
公告部門公告的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同時抄報相應的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七條 對招标投标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理決定應當給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資格;
(五)取消在一定時期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投标資格;
(六)取消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七)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追回已撥付資金;
(八)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
(九)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
(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内容為:被處理招标投标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公告部門可以将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第九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後,轉入後台保存(公告起算時間以公告日期為準)。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六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第十條 公告部門負責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統,對記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證公告的違法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内容一緻。公告平台信息系統應當具備曆史公告記錄查詢功能。
第十一條 公告部門應對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公告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進行核對。對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内容不一緻的,應當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對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内容一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公告部門在作出答複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十三條 行政處理決定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四條 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自原行政處理決定被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聲明。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被公告當事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對其他公告部門的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公告的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項目資質審查、招标代理機構選擇、評分的标準、中标人推薦的确定、評标委員會成員确定和評标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為記錄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