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甯市财政局關于南甯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履約保證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6-03 來源:南甯市财政局 作者:南甯市财政局
南财債〔2016〕17号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南甯市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的若幹意見》(南府發〔2016〕10号)文件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履約保證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項目履約保證金問題
(一)對于拟招标或正在招标階段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銀行保函、擔保機構保函作為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2016年1月1日起新開工的南甯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支持企業采用銀行保函、擔保機構保函作為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二)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續建(在建)項目,已按合同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提供繳納保證金的憑證上報市财政,經财政核實後,按已繳納的退回50%的履約保證金。
二、關于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問題
(一)對于拟招标或正在招标階段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比例。即合同内工程進度款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90%撥付,合同外(設計變更)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
(二)2016年1月1日起新開工項目、合同内工程進度款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90%撥付,合同外(設計變更)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
(三)在建(續建)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在原合同的基礎上上調10%,即合同内工程進度款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90%撥付,合同外(設計變更)按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撥付。
(四)對于财政已審批過的續建(在建)項目工程量産值未達到上述(三)支付比例的,由各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審核提供相關資料并确保資金不超撥的前提下上報市财政,由财政核實後支付相應款項。
(五)對于2016年1月1日前已完工項目(包括尚未驗收、已驗收,尚未辦理工程結算的),仍按原合同條款執行。
三、實施期限。
此通知從2016年4月29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本通知實施過程中,國家、自治區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國家、自治區政策執行。
特此通知。
南甯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