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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來源:  發表時間:2018-01-26 17:45:50  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财政部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18号)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标投标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公開招标,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标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标,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随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标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标數額标準。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标投标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内部控制規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内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确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複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内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确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确定。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标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範圍内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标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标咨詢。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内代理招标。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标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标文件、組織招标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适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标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産配置标準等科學、合理地确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購标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标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或者其他标準、規範;
      (三)采購标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标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标的需滿足的服務标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标的的驗收标準;
      (七)采購标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内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公開招标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标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标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标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時間、開标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産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随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以下簡稱财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産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标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産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拟随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随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随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随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标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内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 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内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冊資本、資産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将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産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标人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後,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标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标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标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标。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請;
      (二)投标人須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标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編制要求、投标報價要求和投标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标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标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拟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标方法、評标标準和投标無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時間、開标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标準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四)資格審核标準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核日期;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内容;
      (八)省級以上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确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确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規定樣品制作的标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标準。需要随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内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後,對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标人同意後自行處理;對于中标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 投标有效期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諾的投标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載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銷投标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标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招标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确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購金額作為确定招标文件售價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标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争、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後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後,組織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标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标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标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為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标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投标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八條 投标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标邀請書後,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标活動。
      終止招标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标人,并将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财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标文件費用或者投标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内,退還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産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條 投标人,是指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标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産品的不同投标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标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标;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方式确定一個參加評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産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标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計算,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獲得中标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方式确定一個投标人獲得中标人推薦資格,招标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為中标候選人。
      非單一産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産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産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産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确響應。
      第三十三條 投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達投标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如實記載投标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标前開啟投标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三十四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标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内容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後,作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拟在中标後将中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标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條 投标人應當遵循公平競争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标人的競争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權益。
      在評标過程中發現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标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标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無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标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已收取的投标保證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導緻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标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标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标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導緻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四章 開标、評标
      第三十九條 開标應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标地點應當為招标文件中預先确定的地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标、評标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條 開标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标人參加。評标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标活動。
      第四十一條 開标時,應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确認無誤後,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衆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稱、投标價格和招标文件規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标。
      第四十二條 開标過程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确認後随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标人代表對開标過程和開标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标人未參加開标的,視同認可開标結果。
      第四十三條 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标截止後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後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标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财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标采購項目開标結束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标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标。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财政部門報告;
      (二)宣布評标紀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标委員會推選評标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在評标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标活動不受外界幹擾;
      (六)根據評标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标文件;
      (七)維護評标秩序,監督評标委員會依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程序、方法和标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八)核對評标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标委員會複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标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财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後,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标有關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可以在評标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範圍。說明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并随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标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标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确定中标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标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複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隻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标,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标。
      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标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财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随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随機方式難以确定合适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第四十九條 評标中因評标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緻評标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後繼續評标。被更換的評标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标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标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标活動,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開标、評标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标委員會進行評标。原評标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标意見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将變更、重新組建評标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随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确定其是否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内容,評标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标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标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第五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中規定的評标方法和标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标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第五十三條 評标方法分為最低評标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标價法,是指投标文件滿足招标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标報價最低的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的評标方法。
      技術、服務等标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标價法。
      采用最低評标價法評标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标人的投标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滿足招标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标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的評标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标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标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标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标時,評标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進行評價,并彙總每個投标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标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價格最低的投标報價為評标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标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标報價得分=(評标基準價/投标報價)×100
      評标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評标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後的價格計算評标基準價和投标報價。
      第五十六條 采用最低評标價法的,評标結果按投标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标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滿足招标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标報價最低的投标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标結果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标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滿足招标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标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
      第五十八條 評标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标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标記錄和評标結果編寫評标報告。評标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标日期和地點;
      (二)投标人名單和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标方法和标準;
      (四)開标記錄和評标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标人名單及原因;
      (五)評标結果,确定的中标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标過程中投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标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
      第五十九條 投标文件報價出現前後不一緻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開标一覽表(報價表)内容與投标文件中相應内容不一緻的,以開标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緻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标一覽表的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不一緻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緻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修正後的報價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投标人确認後産生約束力,投标人不确認的,其投标無效。
      第六十條 評标委員會認為投标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标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産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标現場合理的時間内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将其作為無效投标處理。
      第六十一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争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标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标報告。
      第六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确定參與評标至評标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與投标文件不一緻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标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标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标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複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标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标紀律的行為。
      評标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六十三條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标無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标保證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标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标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标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六十四條 評标結果彙總完成後,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标結果:
      (一)分值彙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标準範圍的;
      (三)評标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緻的;
      (四)經評标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标報告簽署前,經複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标結果,并在評标報告中記載;評标報告簽署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标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标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投标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标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标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評标委員會發現招标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緻評标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标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确認後,應當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标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标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标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标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标情況以及在評标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緻評标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标委員會進行評标,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标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标受到非法幹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标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标委員會。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标結束後2個工作日内将評标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在評标報告确定的中标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随機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标的,應當在評标結束後5個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标報告5個工作日内未按評标報告推薦的中标候選人順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标報告推薦的順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在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标結果,招标文件應當随中标結果同時公告。
      中标結果公告内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号,中标人名稱、地址和中标金額,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稱、規格型号、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中标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标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産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标人的,還應當将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随中标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标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标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七十條 中标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标結果,中标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标。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規定,與中标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項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标人的名稱和住所、标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争議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标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争議的方法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标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标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标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标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确定招标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标、評标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标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标和組織評标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标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标委員會進行評标的;
      (十)開标前洩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後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标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二條 财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财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産品招标投标有關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财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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