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除稅價計算适用增值稅 稅率的通知
桂造價〔2018〕14号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财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财稅〔2018〕32号)及《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标準的通知》(财稅〔2018〕33号)要求,
現對除稅價計算适用增值稅稅率作如下調整: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适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别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三、調整後建築業除稅價計算常用增值稅稅率(征收率)見下表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8
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