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甯市建昶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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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

    來源:  發表時間:2013-10-28 22:05:54  點擊:

     2005年 第27号令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和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 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産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審議通過了《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号)規定的範圍和标準的,必須通過招标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依法由招标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标時,未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内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标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依法組織招标。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标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内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标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标。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或者總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标代理機構承辦招标代理業務。招标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标代理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與投标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産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标投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總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時,也為招标人。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标人 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将貨物招标範圍、招标方式(公開招标或邀請招标)、招标組織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關招标内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将核準招标内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财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複中确定。

      第十條 貨物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确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标:

      (一)貨物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隻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适宜招标但不宜公開招标的;

      (三)拟公開招标的費用與拟公開招标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标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标,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标,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應當發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标的招标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标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标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對投标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 招标人應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标人發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招标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标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标文件與書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緻時以書面招标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後,不予退還;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後或者發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終止的,投标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标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 招标人可以根據招标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發出投标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标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适用于潛在投标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複雜貨物的公開招标,以及需要公開選擇潛在投标人的邀請招标。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标後對投标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一般在評标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标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适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标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其他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标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标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标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後審的,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标準和方法。

      招标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标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标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标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标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标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标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标人不足三個的,招标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

      對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标人,評标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标作廢标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請書;

      (二)投标人須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評标标準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條款。

      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标将被拒絕,并用醒目 的方式标明;沒有标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标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範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 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标貨物的技術、标準、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應特殊要求,并将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标貨物需要劃分标包的,招标人應合理劃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 招标人允許中标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者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标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标人經招标人同意改變标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标方案,但應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标條件的投标人的備選投标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 招标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标、名稱、設計、原産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 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确或清楚地說明拟招标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于” 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招标文件應當明确規定評标時包含價格在内的所有評标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标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标文件中規定的評标标準、方法和中标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标保證金。投标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彙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投标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标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币。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證金提交給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機構。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證金的,該投标文件作廢标處理。

      第二十八條 招标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适當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證招标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标和與中标人簽訂合同。投标有效期從招标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标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長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标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權收回其投标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個的,招标人應當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條 對于潛在投标人在閱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問,招标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标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将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該解答的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标人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産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 招标人應當确定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貨物,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 對無法精确拟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标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階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标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與投标人就其建議的内容進行協商和讨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後編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階段,招标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據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内的最後投标文件。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條 投标人是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标中同時投标。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标,否則應作廢标處理。

      第三十三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覽表;

      (三)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投标保證金;

      (六)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拟在中标後将供貨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标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投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達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地點。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标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标文件,為無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應當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個的,招标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後投标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标,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标人進行開标和評标。

      第三十五條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後,投标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證金将被沒收。

      第三十七條 招标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标方案等投标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标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标;否則作廢标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标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标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後,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标。

      招标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标人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定标

     

      第四十條 開标應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标地點應當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點。

      投标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标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标會。

      第四十一條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标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标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内容不全或關鍵字迹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标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對同一招标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标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緻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滿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證金的;

      (八)聯合體投标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标協議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規定可以廢标的其他情形。

      評标委員會對所有投标作廢标處理的,或者評标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标作廢标處理後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個使得投标明顯缺乏競争,決定否決全部投标的,招标人應當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标委員會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 投标文件不響應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标委員會應當作廢标處理,并不允許投标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條 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進行評标。技術複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标。

      最低投标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條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評标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标侯選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評标報告由評标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在書面評标報告中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順序。招标人應當接受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不得在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評标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後,招标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标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為中 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

      國務院對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後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标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标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條 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标通知書由招标人發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機構發出。

      第五十一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标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标項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标人應當同時向中标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标合同價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 招标人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内,應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還投标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 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範圍内;确需超出範圍的,應當在中标 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标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招标人應當自行 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貨物基本情況;

      (二)招标方式和發布招标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标标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内容;

      (四)評标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标報告;

      (五)中标結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須招标的貨物,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應當公開招标而不公開招标的;

      (五)不具備招标條件而進行招标的;

      (六)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内容進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後終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條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标人參加投标,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競争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評标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标結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沒有确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的;

      (二)評标标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公平競争;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标的;

      (四)評标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标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标或者重新進行招标。

      第五十八條 招标人不按規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标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标人簽訂 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内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标 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标通知書發出後,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标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條件或 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資格,并沒收其投标保證金;給招标人的損失超過投标保證金數額的,中标人 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招标人不履行與中标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标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标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 中标無效的,發出的中标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産投資的貨物招标投标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标,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貨物招标投标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适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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