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甯市建昶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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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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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5号)
    (2006年5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活動,保證公路工程質量,維護招标投标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項目,其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電工程、環境保護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以及對施工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施工安全的監理。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監理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訴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有權向招标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信用檔案體系。信用檔案中應當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以及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施工監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或者承擔項目管理的機構已經依法成立。
    第九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标人可以将整個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作為一個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分标段進行招标。招标人分标段進行施工監理招标的,标段劃分應當充分考慮有利于對招标項目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理企業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應當公開招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标:
    (一)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标人數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公開招标的費用與工程監理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标的。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應當依法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媒介上同步發布。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的招标人應當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後,發出投标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标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招标人隻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标人發出投标邀請書和發售招标文件。資格後審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後,對投标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強制性條件審查法和綜合評分審查法。強制性條件審查法是指招标人隻對投标人或者潛在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是否滿足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資格、信譽要求等強制性條件進行審查,并得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查結論,不對投标人或潛在投标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量化評分的資格審查方法。綜合評分審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潛在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滿足招标文件規定的最低資格、信譽要求的基礎上,招标人對投标人或者潛在投标人的施工監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約情況和施工監理經驗等進行量化評分并按照分值進行篩選的資格審查方法。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請招标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二)招标人編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編制投标資格預審文件,預審文件中應當載明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三)發布招标公告。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發售投标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标的,招标人直接發出投标邀請,發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将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标人,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标人發出投标邀請書和發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時組織投标人考察招标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标前會議。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開開标。
    (八)采用資格後審方式的,招标人對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
    (九)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推薦中标候選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評标報告和評标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
    (十二)招标人與中标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二級以下公路、獨立中、小橋及獨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可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對上述程序适當簡化,但應當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招标人應當根據施工監理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部部頒标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中要求強制性執行的規定。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獨立大橋及特大橋、獨立長隧道及特長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标文件,應當使用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文件範本》,附屬設施工程及其他等級的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标文件,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文件範本》進行編制,并可适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标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請書;
    (二)投标須知(包括工程概況和必要的工程設計圖紙,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開标的時間和地點等);
    (三)資格審查要求及資格審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資格後審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
    (五)招标項目适用的标準、規範、規程;
    (六)對投标監理企業的業務能力、資質等級及交通和辦公設施的要求;
    (七)根據招标對象是總監理機構還是駐地監理機構,提出對投标人投入現場的監理人員、監理設備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
    (九)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務文件格式、技術建議書格式、财務建議書格式等;
    (十一)評标标準和辦法。評标标準應當考慮投标人的業績或者處罰記錄等誠信因素,評标辦法應當注重人員素質和技術方案。
    第十九條  招标人對重要監理崗位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和備選人員的要求,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條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擔保的,投标人應當按照要求的金額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證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五萬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條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标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标公告、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标項目的名稱、技術标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招标人對投标人或者潛在投标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标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招标人應當合理确定投标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時間。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标項目,潛在投标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的時間,自發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條  招标人發出的招标文件補遺書至少應當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潛在投标人。補遺書應當向招标文件的備案部門補充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标人應當根據編制成本,合理确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價。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企業資質,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監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招标人允許監理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投标的,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聯合體成員可以由兩個以上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确定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标協議,約定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将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标協議後,隻能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針對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
    第二十九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三十條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評分合理标價法和綜合評标法的項目,投标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财務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财務建議書密封于另一個信封中。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為一份投标文件。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固定标價評分法的項目,投标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成為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标人蓋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頁須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條  開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标時,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确認無誤後,當衆拆封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宣讀投标人名稱和主要監理人員等内容。投标文件中财務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在開标時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門妥善保存。在評标委員會完成對投标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的評分後,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再由評标委員會拆封參與評分的投标人的财務建議書的信封。
    第三十三條  開标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投标人少于三個的,招标人應當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條  招标人設有标底的,标底應當符合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标底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特點、要求投入的監理人員、配備的監理設備等因素。标底應當在開标時予以公布。招标人不設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價評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内設定投标報價上下限。
    第三十六條  評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負責。對國家和交通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評标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交通部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随機抽取,或者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随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評标委員會的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随機抽取。
    第三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評标标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标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評标可以使用固定标價評分法、技術評分合理标價法、綜合評标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标方法。固定标價評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價格管理規定确定監理招标标段的公開标價,對投标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标候選人的方法。技術評分合理标價法,是指對投标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價較低者為中标候選人的方法。綜合評标法,是指對投标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财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标候選人的方法。其中财務建議書的評分權值應當不超過10%。
    第三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标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标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标人,不得收受商業賄賂。
    第四十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交書面評标報告。評标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評标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标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況;
    (四)評标采用的标準、評标辦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标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後,應當及時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條件。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标人應當按要求的金額、時間和形式提交。以保證金形式提交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的5%。
    第四十三條  招标人應當在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的5個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開招标的項目未在國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标公告的;
    (二)應當公開招标而不公開招标的;
    (三)不具備招标條件而進行招标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時限、潛在投标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時限少于規定時限的;
    (五)在規定時限外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  評标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沒有确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評标的;
    (二)評标标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競争,且影響評标結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人員參與評标的;
    (四)評标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标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投标人的商業賄賂,向他人透露對投标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标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标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标委員會成員,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則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理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業賄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公路工程項目,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監理招标投标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适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衆利益。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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