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 7 号)
(2006年6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保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維護招标投标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與安裝工程。
第三條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進行招标,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除外:
(一)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其招标投标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具備從事公路建設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都可以參加投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
第六條 交通部依法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确定,并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标準要求。
第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項目、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與招标項目相适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财務管理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對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标代理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機構。
第十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采用公開招标的,招标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标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請招标的,招标人應當以發送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應當實行公開招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适宜公開招标的,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标: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技術要求,且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标人數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公開招标的費用與工程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别進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應當按照有利于對項目實施管理和規模化施工的原則,合理劃分。
施工工期應當按照批複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确定。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請招标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編制投标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
(三)發布招标公告,發售投标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标的,可直接發出投标邀請書,發售招标文件;
(四)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标人發出投标邀請書和發售招标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标前會;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開開标;
(八)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推薦中标候選人;
(九)确定中标人。評标報告和評标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并公示;
(十)發出中标通知書;
(十一)與中标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應當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開招标的,招标公告發布後,招标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标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标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标人隻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标人發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請招标的,投标邀請書發出後,招标人應當根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對投标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資格預審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招标人審查潛在投标人的資格,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的規定進行,不得采用抽簽、搖号等博彩性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招标人應當根據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标文件。
二級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國内招标文件範本》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屬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參照《公路工程國内招标文件範本》的格式和内容編制,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适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标文件中關于投标人的資質要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标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
第十九條 招标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請書;
(二)投标人須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四)招标項目适用的技術規範;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書格式及投标書附錄格式、投标書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單格式、投标擔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須知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評标标準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開标的時間和地點。
招标公告、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标項目的名稱、技術标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對潛在投标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标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招标人應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招标人應當合理确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标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14日。
編制投标文件的時間,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止,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技術複雜的特大橋梁、特長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應當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發現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内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後的7日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三條 招标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應當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備案。
對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标人設定标底的,可自行編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标底。
标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并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應當采取措施,在開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單位。
投标人應當具備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标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二十七條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聯合體各成員單位都應當具備招标文件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由同一專業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單位,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
聯合體協議應當明确主辦人及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時參加招标人主持召開的标前會并勘察現場。
第二十九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三十條 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拟在中标後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計劃,并在投标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标準相适應。
第三十一條 投标文件中投标書及投标書附錄、投标報價部分應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簽署。
投标文件應當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标人。
第三十二條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後,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截止時間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說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适用對投标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招标人對投标人按時送達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應當簽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條 投标人參加投标,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标,不得妨礙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條 開标時間應當與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一緻。
開标地點應當是招标文件中預先确定的地點,不得随意變更。
第三十六條 開标應當公開進行。
開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請交通主管部門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 開标時,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予以公證。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确認無誤後,招标人應當當衆拆封,并宣讀投标人名稱、投标價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設有标底的,應當同時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條 招标人應當記錄開标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評标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負責。
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評标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評标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标專家庫中随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标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标專家庫中随機抽取。
與投标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招标項目的評标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标結果确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标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标人,不得收受賄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标文件的評審、中标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标有關的其他情況。評标委員會成員存在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标委員會成員資格,并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标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三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第四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評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标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标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标方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标人,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财務能力、技術能力、業績及信譽進行評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規定的方法對評标價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推薦前3名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的評标方法。
最低評标價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順序對評标價不低于成本價的投标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推薦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且評标價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的評标方法。
綜合評估法,是指對所有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标人的評标價、财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業績與信譽進行綜合評分,按綜合評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薦前3名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的評标方法。
雙信封評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單獨密封在一個報價信封中,其他商務和技術文件密封在另外一個信封中,分兩次開标的評标方法。第一次開商務和技術文件信封,對商務和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确定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标人名單。第二次再開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投标人的投标報價和工程量清單信封,當場宣讀其報價,再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辦法進行評标,推薦中标候選人。對未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标人,其報價信封将不予開封,當場退還給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評标,一般應當使用合理低價法。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和工程規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評标價法。
第四十五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标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标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标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工作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評标報告應當由所有評标委員會委員簽字。
評标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一)評标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标記錄情況;
(三)評标采用的标準和方法;
(四)對投标人的評價;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況;
(六)推薦的中标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順序。
招标人應當根據評标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标報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原因也不能簽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條 招标人應當将評标結果在招标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标處理:
(一)投标文件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三)投标人對同一标段提交兩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選擇性報價時,對同一個标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價;
(五)投标人承諾的施工工期超過招标文件規定的期限或者對合同的重要條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證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個投标人的;
(二)經評标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違法行為,導緻中标無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與招标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和評标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備案。
第五十一條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後,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條 招标人應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評标報告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第五十三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訂立書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書訂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四條 招标人應當自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棄中标,招标文件約定放棄中标不予返還投标保證金的,中标人無權要求返還投标保證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招标投标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适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交通部對其有另行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