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造價工程師注冊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6]8号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
為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我司拟在《關于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暫停執業、注銷注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造價工程師注冊審核的材料和流程。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管理機構”)應随時受理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申報材料,并按有關規定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随時接收注冊管理機構報送材料,每月公布審核結果。
二、造價工程師注冊實施電子化申報和審批,申請人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材料,除注冊申請表外,不再提供書面材料。上傳數據時,也無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掃描件。
注冊管理機構應将初審意見函和注冊人員彙總表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并上傳申報數據。
三、造價工程師申請跨省或跨部門變更注冊的,可通過管理系統提交變更申請,到新聘用單位所屬注冊管理機構直接辦理調入手續,無需再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
新聘用單位所屬注冊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在其證書上登記變更信息,不再換發證書。變更信息将通過管理系統自動向原注冊管理機構備案,不再要求申請人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四、暫停執業、恢複執業的,由注冊管理機構通過管理系統審批處理,管理系統将自動上傳相關信息。
五、同一企業内造價工程師跨地區變更注冊,不受一年注冊變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價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1年以後辦理初始注冊,或注冊證書失效申請重新注冊的人員,應出具近一年的繼續教育證明。
七、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文件要求,注冊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繼續教育形式、标準和要求的各類學習證明予以認可。
八、根據财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财稅[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冊管理機構應停止收取造價工程師注冊費和印章費。執業人員應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的統一要求和規定樣式自行刻制執業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标準定額司
2016年1月15日
相關文件
關于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暫停執業、注銷注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初審機關: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号,以下簡稱“150号部令”),規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現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暫停執業、注銷注冊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變更注冊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在變更執業單位後兩個月内,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注冊變更自批準後,在一年内無特殊理由的,原則上不再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二)在本省級或部門内變更注冊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省級或部門内)(見附件1)格式填寫變更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對準予變更的,由省級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在證書的變更欄内簽署意見,注明變更後的聘用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同時在證書的原聘用單位上加蓋“已變更”印章,其注冊證書編号不變,執業印章需更換。
(三)跨省級或部門變更注冊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跨省級或部門)(見附件2)格式填寫變更申請,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原注冊初審機關)申報,由原注冊初審機關出具意見,收回原執業印章;再向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現注冊初審機關)申報,現注冊初審機關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後,将變更注冊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建設部,其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需更換。
(四)省級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辦理的變更,應在辦理完畢15日内向建設部備案。備案内容包括:
1、《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備案表》(見附件3);
2、修改的網上變更信息。
(五)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應同時完成網上相關信息的變更。
(六)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内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應與延續注冊一并辦理。
二、暫停執業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脫離工程造價工作崗位超過一年以上的,可申請暫停執業。
(二)暫停執業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申請表》(見附件4)格式填寫暫停執業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注冊初審機關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後,将暫停執業申請表報建設部辦理報批手續。注冊初審機關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暫停執業的人員恢複注冊時,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恢複注冊申請表》(見附件5)格式填寫恢複注冊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注冊初審機關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後,将恢複注冊申請表報建設部辦理報批手續。
恢複注冊時,應按照中價協的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在注冊有效期内恢複注冊的,應按原注冊有效期辦理手續,超過一個注冊有效期恢複注冊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填寫《注冊造價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見附件6)并提交有關材料。變更執業單位的,尚應按有關規定一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三、注銷注冊
(一)注冊證書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注銷注冊。
(二)注銷注冊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和聘用單位,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注銷注冊申請表》(見附件7)格式填寫注銷注冊申請,經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初審,報建設部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被注銷注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後,重新具備注冊條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關規定且滿足中價協有關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請注冊。重新申請注冊的按初始注冊的程序辦理,填寫《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見附件8)并提交有關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執行。